还原铁粉
1、还原铁粉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.
2、还原铁粉应成批提交验收,同一牌号的每批产品必须经过合批混匀,合批重量不得小于3000kg.
3、需方收到的还原铁粉可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.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应收到该产品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.若需仲裁时,有供需双方共同在需方对所收产品取样验证.因需方管理不善而造成检验结果不合格时,应由需方负责.
4、抽检产品的取样方法按GB5314进行.
5、如一批铁粉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,则应按第4条规定在该批还原铁粉中取双倍数量的样品,并对有关项目进行复检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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